青海医保新规:中药配方颗粒纳入报销范围,9月1日起执行
中工网讯,工人日报—中工网记者邢生祥报料,近日,青海省医疗保障局联合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放通知,从2023年9月1日开始,青海会把中药配方颗粒归入基础医疗保险、工伤保险以及生育保险的支付范畴,以此来去满足参保群众用药的需求。
青海针对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中药生产企业,此企业同时具备中药饮片和颗粒剂生产范围,该企业按国家药品标准或者地方药品标准生产的中药配方颗粒,经过青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同意,并且取得国家医保中药配方颗粒编码,那么将把与已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中药饮片相对应的中药配方颗粒,纳入青海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以及生育保险支付范围。
通知清晰表明,中药配方颗粒不能够在医疗机构之外实现销售,被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以及生育保险支付范畴的中药配方颗粒,要推行通用名管理举措。在基本医疗保险以及生育保险进行支付期间,个人在先行自行支付二成之后,接着按照医保“乙类药品”支付相关政策去予以执行;全省范围内的职工以及城乡居民统一实施该执行方式。而工伤保险支付时并不受到“乙类”支付政策的约束限制。

定点医疗机构不可以采购未曾在青海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的产品,公立医疗机构借助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来采购中药配方颗粒,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参与中药配方颗粒挂网采购。与此同时,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合理地确定中药配方颗粒销售价格,加价率要严格控制在实际购进价格的25%以内。
青海持续不断地完善医保智能审核,还有监管它的知识库、规则库,借助日常监管这种方式,以及采用运用智能审核这类办法,通过重点监控这种手段还有飞行检查这种举措等方式来开展工作,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十分严厉的打击。针对串换药品、转卖药品、违规加价等违法违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