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药配方颗粒管理细则,规范生产使用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近日联合印发了《河南省中药配方颗粒管理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这件事是为了加强河南省中药配方颗粒管理,规范中药配方颗粒生产、销售以及使用行为,引导产业健康发展,并且从生产企业基本条件、生产管理、使用管理和监督管理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
有种颗粒叫中药配方颗粒,它是由单味中药饮片,经过水提过程得的产物,加上分离操作后得到的物质,再经浓缩处理,接着干燥,最后制成颗粒而成的。它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依据中医临床处方进行调配,之后供患者拿来冲服使用。
《细则》清晰明确地提出来,于河南省范围之内进行生产的中药配方颗粒,以及销售的中药配方颗粒,还有使用的中药配方颗粒,都应该要符合中药配方颗粒所具有的国家药品标准。要是不存在国家药品标准的话,那么就应当符合河南省药品标准。
用于中药配方的颗粒品种实行备案管理,这种管理方式是公开的,备案信息涵盖了,中药配方颗粒的名称,其生产企业,与生产地址,还有备案号以及备案时间、规格、包装规格、保质期,中药配方颗粒所执行的标准,中药饮片所执行的标准,不良反应监测信息(若存在)等。

在外省的中药配方颗粒生产企业,要是在我省销售且使用中药配方颗粒,那么生产企业得向省药监局报备。没有国家药品标准的中药配方颗粒,若要跨省使用,那就应当契合我省所制定的中药配方颗粒标准。
需要留意的是,《细则》作出规定,中药配方颗粒禁止在医疗机构以外的地方进行销售。医疗机构务必要与中药配方颗粒生产企业签订质量保证协议。中药配方颗粒生产企业能够直接把中药配方颗粒配送到医疗机构,也能够委托拥有储存、运输条件的药品经营企业去配送,接受委托进行配送中药配方颗粒的经营企业不准许委托别的企业配送。
此外,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于监督检查期间,若发现有证据能够证明中药配方颗粒在生产之时以及使用的过程当中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那么就应当采取告诫的举措、约谈相关人员、限期整改以及暂停生产、暂停销售等办法。并且,在监督管理以及监督抽检的过程当中要是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需要依照法律予以查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