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起青海将中药配方颗粒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明确销售规定
近日,青海省医疗保障局,以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下发了通知,从2023年9月1日开始,青海将把中药配方颗粒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还有工伤保险以及生育保险支付范围,以此满足参保群众用药需求,省医疗保障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下发通知,从2023年9月1日起,青海将中药配方颗粒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范围,满足参保群众用药需求。
青海的中药生产企业,若取得了《药品生产许可证》,并且具有中药饮片和颗粒剂的生产范围,在按照国家药品标准或者地方药品标准生产中药配方颗粒时,经过青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同意,而且取得了国家医保中药配方颗粒编码,像这样的企业所生产的中药配方颗粒,将与已被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中药饮片相对应的中药配方颗粒一同,被纳入青海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以及生育保险支付范围 。
首先,通知明确指出,中药配方颗粒不在医疗机构以外售卖,被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以及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中药配方颗粒,实施通用名管理。其次,在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之际,个人要先自行支付20%,之后再依照医保“乙类药品”支付政策来执行,而且全省职工以及城乡居民统一执行此规定。最后,工伤保险支付时不受“乙类”支付政策的限制。

定点医疗机构不可以采购那些没有在青海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的产品,公立医疗机构凭借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去采购中药配方颗粒,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参与中药配方颗粒挂网采购。与此同时,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合理地确定中药配方颗粒的销售价格,加价率要严格控制在实际购进价格的占比25%以内。
青海持续完善医保智能审核监管知识库,也不断完善医保智能审核监管规则库,借助日常监管方式,运用智能审核方式,采用重点监控手段,施行飞行检查这种方式,严厉打击定点医疗机构串换药品行为,严厉打击定点医疗机构转卖药品行为,严厉打击定点医疗机构违规加价这种违法违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