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告:规范清肺排毒汤使用生产,确保疗效与安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的一则公告,是关于进一步规范“清肺排毒汤”的使用情况,以及其生产相关事宜的 。
近期,河北省石家庄市发布了《石家庄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中医药防治方案》,吉林省也发布了《吉林省新冠肺炎中医药防治方案》,这些方案注重充分发挥中医药在疫情防控以及临床救治当中的独特作用,把“清肺排毒汤”当作密接隔离人员干预以及新冠肺炎患者治疗的首选方剂 。
要确保“清肺排毒汤”的疗效,在2020年5月12日,我局专门发布了《关于规范“清肺排毒汤”使用及生产的特别说明》,此说明强调了“‘清肺排毒汤’是应当使用传统中药饮片来进行调配的,并且要通过水煎煮之后才可以使用,其中生石膏是 harus先煎的,共煎共煮的程序是绝对不可以缺少的”。在近些日子,我局了解到有部分中药企业是使用单味中药配方颗粒来调配“清肺排毒汤”以供临床使用的,在这个时候在此再次进行强调:
其一,为保证临床用药的安全且有效 ,“清肺排毒汤”要用传统中药饮片来调配 ,通过水煎煮后使用 ,生石膏必须先煎 ,共煎共煮的程序绝对不能少 。不能用单味中药配方颗粒去调配使用 ,不然会降低疗效 ,耽误救治 。
二、“清肺排毒汤”针对新冠肺炎核心病机的研判十分充分,其配伍相当精妙,具备普适、速效、决胜的特点以及优势。第一个疗程必须依照原方来使用,第二个疗程能够结合实际状况进行辨证加减。为了保证药力精纯,不建议和别的药品(涵盖中成药)同时使用。

三、中药企业应当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如同于《药品管理法》这样的相关法律法规,依据法律规定与规则进行药品生产。对于没有经过国家药监部门核准,就擅自开展“清肺排毒汤”复方颗粒剂生产的中药企业,将会依法承担相应的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2021年1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