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9月1日起!青海将中药配方颗粒纳入医保等支付范围,多项规定明确
近日,青海省医疗保障局联合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发通知,自2023年9月1日起,中药配方颗粒被青海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同时也被纳入工伤保险支付范围,还被纳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以此满足参保群众用药需求,此为工人日报—中工网记者邢生祥所报道,中工网讯 。
青海针对那些取得了《药品生产许可证》,并且同时具备中药饮片以及颗粒剂生产范围的中药生产企业,其所生产的按国家药品标准或者地方药品标准的中药配方颗粒,在经过青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同意之后,而且还取得了国家医保中药配方颗粒编码的,会把与已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中药饮片相对应的中药配方颗粒纳入青海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以及生育保险支付范围 .
通知表明,中药配方颗粒不可以在医疗机构之外进行销售,被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以及生育保险支付范畴的中药配方颗粒,实施通用名管理。当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进行支付的时候,个人率先自行支付百分之二十以后,才按照医保“乙类药品”支付政策来执行;全省职工以及城乡居民统一予以执行。工伤保险支付的时候不受“乙类”支付政策的约束。

定点医疗机构不可以去采购并未在青海省药品监管部门进行备案的产品,公立医疗机构借助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来采购中药配方颗粒,对于非公立医疗机构要鼓励其参与中药配方颗粒挂网采购。与此同时,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合理地去确定中药配方颗粒的销售价格,加价率要严格把控在实际购进价格的25%以内。
青海持续完善医保智能审核监管知识库,也进行规则库的完善,借助日常监管方式,运用智能审核手段,采取重点监控举措,开展飞行检查行动,以多样式去严厉打击定点医疗机构串换药品行为,打击转卖药品行为,打击违规加价等违法违规行为 。






